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09.11.2015  10:55

渝农发〔2015〕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近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红珊瑚等海洋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5〕71号)),对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打击违法采捕和违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两个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特许利用行为
        (一)重新清查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经营资质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下简称《特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经营资质、实际经营范围等情况开展清查,对已领取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但未经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要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业主尽快申请评估。整改期间可以进行适当驯养活动,但不得进行展演。
        (二)加强对苏眉等CITES水生物种的执法监管
            1. 波纹唇鱼。俗名苏眉,已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对苏眉在养情况进行清查,对所有已开展或正在进行的苏眉展览展示活动要一律停止,在养苏眉要予以没收,没收苏眉一并上报市农委渔业处后,由农业部渔业局统一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其开展人工驯养繁殖。各地还要对计划引进苏眉的海洋馆和水族馆加强宣传,要求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口苏眉,否则应予以严肃查处。
2. 8种鲨鱼和2种蝠鲼。2014年9月14日之后,长鳍真鲨、路氏双髻鲨、无沟双髻鲨、锤头双髻鲨、姥鲨、噬人鲨、鼠鲨、鲸鲨等8种鲨鱼以及前口蝠鲼属所有种均已被列入CITES附录Ⅱ,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进行管理。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清查海洋馆或水族馆中上述物种存量及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租借行为
              目前,有部分已通过评估的场馆和动物中介公司频繁向新建水族馆、马戏团、动物园、餐饮企业等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租借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展演,由于场地和环境条件限制,很容易导致水生野生动物死亡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动物租借情况进行检查,凡属违规租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租借的动物要限期返还,并要对违规租借动物双方进行通报。同时,各地还要尽快对动物中介公司开展核查,依据农业部已出台的各项水族行业标准,严控其引进动物数量。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对依法申请的动物租借行为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运输许可证(采用标识管理的物种除外)。
以上水族馆、海洋馆清查情况和上述水生物种清查情况同时于11月25日前上报委渔业处,并抄报市渔政处。
二、严格规范红珊瑚等海洋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行为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特许办法》和农业部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对红珊瑚、海龟、砗磲等海洋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红珊瑚经营利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红珊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渔水〔2008〕56号,以下简称《红珊瑚通知》)要求加强相关管理。对经营利用红珊瑚的必须具备经农业部批准,取得农业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经营利用红珊瑚的来源必须是通过进口获得,不能从已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获取;对红珊瑚制品只能用于直接销售,不得转售其它企业或个人用作经营;对经营利用红珊瑚的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珠宝展览会或巡展中展示、出售、收购红珊瑚;对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要求必须在《许可证》指定场所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要求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销售情况,要求企业或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销售和库存情况,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至市农委渔业处。要切实加强对经营红珊瑚制品的执法监管,依照《野保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无证经营红珊瑚制品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海龟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
          未持有海龟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海龟(包括活体及其死亡个体,下同)展览展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查,摸清海龟来源。对于凡是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海龟,渔政部门要一律予以没收,并送交海龟自然保护区或教学科研单位进行救护暂养、驯养繁殖或展览展示;对于健康条件适宜的海龟可选择合适海域进行野外放生。加强对通过合法来源获得海龟或海龟制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严格按照《特许办法》的规定,未办理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向市农委申请办理,并建立详细的物种档案。
          (三)尽快规范砗磲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和规范砗磲(我国分布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及其死亡个体,下同)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对凡是不能提供砗磲合法来源证明的,一律不得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要求经营利用砗磲的企业或个人要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砗磲销售情况,并将年度销售额、库存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上报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执法监管,对未持合法有效证件从事砗磲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的,应依照《野保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