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31.03.2015  00:55

渝府办发〔201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足额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对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提高各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做好融资服务工作。引导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引入跨境低成本资金,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政策性信贷投放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各类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专项评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做好相关项目储备和对接工作。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同时满足两类贷款条件的企业,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仍可继续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研究成立市场化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不良资产。(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委等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发挥小微担保机构作用。加快组建再担保机构和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市级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专户。进一步发挥国有担保机构主导作用,扩大业务规模、优化投入结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扶持力度,落实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保费补贴政策,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抓好小微企业集聚发展载体建设。坚持用好存量与合理增量相结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等载体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集聚生产经营场所。充分发挥各类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抱团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各项减负措施。在贯彻落实渝府发〔2014〕36号文件各项减负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微型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小微企业创业和开展生产经营需通过的各类培训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减免税费。简化申报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落实各项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抽样监测和数据分析,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服务实效。(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认真吃透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增强执行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