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758号提案的复函

05.05.2016  10:28

渝农复〔2016〕81号

                 

唐德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建议》(第0758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比较效益

(一)对不适宜耕作耕地实施退耕还林

据调查,我市撂荒土地以旱地为主,且多分布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自然灾害频发、基础设施差、海拔较高的边远山区。为有效减少土地撂荒现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一是《重庆市2016年“三农”工作要点》(渝委发〔2016〕8号)明确:开展25度以上坡耕地资源调查,将25度以上的坡耕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实施退耕还林。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93号)明确:深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经果林。

(二)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1. 出台政策,促进土地有序流转。 我市分别于2007年、2015年先后出台的《关于加快农村土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07〕250号)、《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93号),为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政策保障。

2.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渝府办发〔2015〕193号明确:深入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财政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渝委发〔2016〕8号明确:鼓励区县将家庭农场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围;落实“三补合一”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3. 强化金融支持,解决规模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渝府办发〔2015〕193号明确: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把新型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

通过以上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截止2015年底,全市已累计发展农民合作社2.57万家,其中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3535个,培育家庭农场1.3万个。

(三)提高农业生产比较效益

1. 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 渝委发〔2016〕8号明确:加快构建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体系,重点推进柑橘、榨菜、生态渔业、草食牲畜、中药材、茶叶、调味品等七大特色产业链建设,力争综合产值增长15%以上;积极发展烟叶、蚕桑等区域性特色产业;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培育1—3个农业优势产业,推进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

2. 对适度规模经营进行扶持。 渝府办发〔2015〕193号明确: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水平的,给予重点支持。现阶段,全市家庭农户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为粮油产业50—100亩、蔬菜产业20—200亩、特色产业20—50亩。各区县可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目前,对种植粮食50亩(含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种粮大户补贴,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加大投入,提高自然条件恶劣土地的生产能力

渝委发〔2016〕8号明确:今年全国要继续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完成2.7万口山坪塘整治;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深入实施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新建高标准农田120万亩以上,继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新改建农村公路9000公里,建设村社便道4000公里。

三、关于加快科技应用,降低农业生产劳动强度

渝府办发〔2015〕193号明确:支持农机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丘陵山区特点的新型农机具,加大农机推广力度。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研发支持政策,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健全农机培训和维修等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机服务,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十三五”时期,力争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每年提高2%以上。渝委发〔2016〕8号明确:激发农业机械研发加工企业创新活力,加强新型适用农机具研发推广,开展农业生产、加工、贮运全程机械化示范应用。

四、关于严格落实政策,积极开展现行法律政策下的制度创新工作

(一)关于耕地撂荒不享受种粮补贴

按《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中央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关于签订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2009年市农委、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农发〔2009〕362号)。该通知明确在全市范围推行使用统一规范的5种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和4种文书格式。同时,指导区县积极探索建立流转合同鉴证、登记备案等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文本。

(三)关于引导撂荒承包地农户按测算收益或粮食产量指导数据流转土地

国家和市里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为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市农委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全市32个区县、878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分别占涉农区县、乡镇的84.2%、91.6%。按照“机构健全、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完善、服务到位、流转顺畅”的要求,正在推动建立健全村有站、乡镇有中心、区县有市场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我市已在16个区县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今年将实现试点区县全覆盖。

(四)关于严格执行重庆市有关转户收回承包方承包地规定

在国家和市里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下收回转户承包地还有法律障碍。首先,《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关于收回转户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关规定有矛盾,按照国家法律大于地方法律的要求,要以《物权法》相关规定为准。第二,与中央和地方规章有矛盾,而且易损害转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0年8月,重庆市承担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任务时,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明确规定:“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继续保留承包土地;家庭成员整体转户的,根据其意愿可以自愿退出承包土地,也可以继续保留承包土地,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按照市场原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目前,我市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创新建立了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转户农村居民承包土地处理与利用管理新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深入改革探索,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好转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五)关于统一法律政策

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当前中央、重庆市有关政策要求存在不一致,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家层面已启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我们将积极做好相关调研,待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完成后,我市将按照上位法修订完善后的新规定,适时启动地方法规修订,避免法律之间、法律政策之间出现不一致。

此复函已经市农委主任路伟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联系人:毛红安,联系电话:89133120,邮政编码:401121)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