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13.01.2016  16:24

渝农办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农办发〔2011〕85号)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备〔2015〕3138号。现将备案后的文本内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蔬菜产业局,果业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2010年),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20日开始恢复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现将《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按照程序和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李淑平,联系电话:89133172)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2010年)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设三类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以下简称合作奖)

丰收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团队及农技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均可申报丰收奖。

    第五条  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每次奖励不超过9项。

    第六条 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区、县(自治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贡献奖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其中种植业10名、畜牧兽医6名、渔业4名、农机4名、能环3名、农业信息3名。乡镇农业技术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年设1个奖项。

    第八条 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领先;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市内领先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先进;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市内先进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市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领先;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九条: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 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 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 获得县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 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 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 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 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 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 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 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 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贡献奖申报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6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8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研院所、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3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50亩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农民经济收益明显提高。

已经获得部级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自治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第十六条  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七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市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市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每年八月份由市农委发出丰收奖申报通知,九月底以前向重庆市农委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事项

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统一组织申报,市级有关单位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2、上报材料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内容要完全一致,装订时用(申报书)第一页封面作为申报书封面,同时封面用白布纹纸打印并加盖印章,

3、丰收奖通知从市农业系统政务办公网络发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成果奖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

(5)县级以上政府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9)申报书摘要(另附电子文档)。

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规定的格式。

(二)贡献奖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推广成果资料

  (3)以往获奖资料

  (三)合作奖资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5)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

(6)县级以上政府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7)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8)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9)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农委设立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组织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奖公示。奖励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科教处。奖励办公室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专家组从市级农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11名组成。奖励办公室职责: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奖励项目、人员及等级。

第二十四条  评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对每项申报书进行评定,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

      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重庆市农委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奖励

重庆市农委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事务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重庆市农委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作为获奖人员职称评定和晋级的参考依据,并与农业部每三年开展的丰收奖申报进行有效衔接。

    第二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委负责解释。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