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重庆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隐患及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15.11.2017  02:55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主管部门,万盛经开区农林:

根据市农委的要求,我处与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起草了《重庆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隐患及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因为无经验可借鉴,此征求意见稿还很粗糙,因此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22日前反馈意见,纸质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89133226,电子文稿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邮箱。

附件:重庆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隐患及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市农委农机监管处

                                                                          2017年11月14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隐患及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防范和遏制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事故,搞好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辨识,也适应于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风险的评估、分级、分类、直报和预警控制工作。

第一章重大农机安全隐患

第一条监管责任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农机安全隐患:

1.拖拉机一次总载人数(含驾驶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

2.乡镇(街道)拖拉机年度安全检验率低于75%的。

3.乡镇(街道)拖拉机上牌率低于75%的。

4.乡镇(街道)拖拉机驾驶持证率低于80的%。

5.有挂假牌假证或套牌套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6.操作挂假牌假证或套牌套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检验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年检的。

第二章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第一条监管职能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1.乡镇|(街道)未设立有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的。

2.乡镇(街道)未明确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的。

3.村(居)未明确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的。

4.农机合作社未明确农机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二条监管责任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1.区县农机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未与乡镇(街道)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2.乡镇(街道)未与村社负责人、农机合作社法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3.村(居)、农机合作社法人未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保证书的。

第三条履职尽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1.区县(自治县)政府半年以上没有召开包含农机安全工作内容会议的。

2.乡镇(街道)一个季度以上没有召开包含农机安全工作内容会议的。

3.乡镇(街道)每年有一台拖拉机、或1台联合收割机逾期未年检而又没有采取措施的。

4.乡镇(街道)未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制度的。

5.乡镇(街道)未建立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管理台账的,或管理台账不规范、不完整的。

6.乡镇(街道)未建立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或未对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的。

7.乡镇(街道)未按制度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第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逾期未年检的。

3.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拼装、改装投入使用的。

4.未按规定获得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无证、或使用逾期未年审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5.操作与本人所持操作证件规定不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或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被暂扣期间操作拖拉机的、联合收割机的。

7.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操作拖拉机的。

8.操作制动不灵、转向失效和灯光故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超速行驶的。

10.拖拉机驾驶室超员、人货混装和违法载人(一次总载人数在30人以下的)。

11.操作联合收割机超速运行或作业的。

12.联合收割机超员运行或作业的。

13.使用溜坡方式起动拖拉机的。

1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未配置有效灭火器的。

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存在漏油故障仍继续运行或作业的。

第五条操作使用农业机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

1.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农业机械的,如饮酒、吸毒等;或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疾病操作农业机械的。

2.年老体弱或疲劳、饥饿导致体力不支操作农业机械的。

3.未按要求穿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服装,如:穿凉鞋、拖鞋操作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穿宽松或袖口不能扣上的衣服操作有旋转部件农业机械的。

4.留长发不盘绕发辫且不戴工作帽操作农业机械的。

5.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如:不熄火清理杂物、添加燃油、排除故障和拆卸农业机械的;不固定收割台进行联合收割机作业转场的;不锁住或固定旋耕机进行长距离转移的。

6.没有电工操作证开展电动农业机械维修的;不切断电源对电动农业机械进行维护的。

7.电动农业机械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挂钩线、破损线及爬地线,或防护罩缺失。

8.机电排灌站内未按规定配备电工专用工具及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容易导致触电、火灾的。

9.脱粒机操作人员不懂使用规定的,如喂入作物的手超过安全线、戴手套喂入、用木棍、铁器等硬物推送秸秆等。

10.随意调整农业机械上液压系统安全阀开启压力的。

11.操作安全标示警示脱落的、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农业机械的。

12.操作微耕机改型挂拖斗上道路行驶的。

13.未满18岁的人员操作农业机械的。

14.农业机械行进过程中上下农业机械的。

15.农业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的。

16.农业机械倒车与农机具挂接时,农业机械和农机具之间站人的。

17.植保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和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18.植保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植保作业的。

19.孕期妇女进行植保作业的。

20.植保作业后不按规定进行洗消的。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有上述条文中的一种情形,即为一个隐患;若同一条文中同时存在几种情形,则为几个隐患。

第二条农机安全隐患与农机安全风险实行同级评估,即:列为一般农机安全隐患的,同样评估为一般农机安全风险;列为重大农机安全隐患的,也同样评估为重大农机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