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12.05.2016  09:08

渝农办发〔201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重庆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执法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精神,按照“突出重庆实际,坚持上下联动,便于对口衔接”的原则,制定《重庆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企业自查、执法检查、隐患整治“三个全覆盖”和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举报受理率和案件信息公开率“三个100%”的目标。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部门配合更加紧密,社会共治更加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重点任务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以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对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从重从严依法严惩。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粮油处、蔬菜处、特经处分别牵头负责相关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高毒农药管理的相关工作,委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执行《重庆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渝农办发〔2015〕87号)文件精神,重点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以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等行为。加大查处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全面落实休药期制度,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兽医医政药政处牵头,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三)“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以鳜鱼、乌鳢和湘云鲫养殖场(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行为,着力解决“三鱼”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对水产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商店)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行为。加强育苗单位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育苗单位健全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确保苗种质量符合标准。加强养殖场(企业)监督检查,开展质量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品,尤其是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渔业发展处牵头,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扫雷”行动。 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全面清理审查,鼓励区县因地制宜探索制定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生猪代宰条件,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生猪代宰行为。( 畜牧处、防检处分别牵头负责相关环节,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针对肉牛和肉羊养殖集中地区、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薄弱地区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 畜牧处牵头,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将全市所有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整治范围,其中奶畜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是重中之重。以黔江、渝北、南岸、巴南、长寿、荣昌、垫江、开县等奶源基地建设重点区县为重点区域,兼顾其他奶牛养殖区县。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全面清理审查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已关、停及僵尸收购站和运输车的证号,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监控,进行精准化管理。以三聚氰胺、碱类物质为重点,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监测与执法联动,依据检测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添加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秩序的检查,坚决打击违反生鲜乳购销合同、趁机压级压价、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畜牧处牵头,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突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禁用农兽药、人用药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加强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重庆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农产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专项行动的牵头处室负责本领域整治的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按照“上下联动”原则,强化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各项保障。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具体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指导和督促,充分依托基层的监管队伍,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地。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 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区县间的联合执法,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发布等协作机制,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5月20日前及7、10月和2017年1月的5日前分别报送上一季度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7年1月5日前报送2016年执法监管工作总结及执法监管情况汇总表、案件查办情况汇总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5月16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联系人:陈荣燕  电话:89133109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http://www.cqagri.gov.cn/zw/upload/2016/05/635986401877156167.xls

      1.2016年第X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2.2016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