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冤假错案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13.02.2015  08: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专家认为,意见的14条措施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

监督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

意见指出,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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