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出台女实施仙人跳勒索钱财 这个团伙判了

06.05.2019  21:54

在2018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打掉了一个主要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取得受害者信息后,将卖淫人员送至受害者处,再通过语言威胁等方式,向受害者勒索“车费”“服务费”的团伙。

今(6)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余某等十三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被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冯某、殷某某经共谋后组建五个分支团队,采取“仙人跳”的方式,非法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某、叶某等人先后通过相互介绍等方式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任命各分支团队组长。

2018年3月以来,该团伙每三至四人一组在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等地实施“仙人跳”违法行为。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招嫖后,将被害人个人信息和服务费用发送给组长或驾驶员,在组长带领下,由驾驶员殷某、潘某、等人负责驾驶车辆对成员进行接送,到达后则由“出台女”张某、罗某、李某等人以提供“性服务”为幌子,向被害人收取服务费。

收费后,“出台女”立即给“收费员”发信息,“收费员”叶某、杨某等人随即上楼,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并用微信扫二维码或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被害人保证金、车费、出台费等费用。被告人冯某每天对所获赃款按比例对中介平台、出台女、收费员、驾驶员等参与人进行统一分配,剩余赃款由被告人冯某、殷某某平分。

九龙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被告人余某、叶某、肖某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殷某、余某某、潘某、吴某为一般组织成员,有组织、有目的实施犯罪,为非作恶,形成了以冯某、殷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冯某、殷某某、余某、叶某、殷某、余某某、肖某、柯某、杨某、冷某、潘某、吴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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