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院分析邪教犯罪案件呈现的四个特点

26.10.2016  19:23
  2006年—2015年,九龙坡法院共审结邪教犯罪案件16件,判处罪犯18人。从历年案件数量来看,邪教犯罪态势基本平稳。每年案件数量维持在1至2件,仅2015年略有上升,有3件3人,3件其中1件案件是2009年涉邪教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的被告人。该院审理的邪教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犯罪定性均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处罚较重。16件案件均定性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18名罪犯均受到二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最高至八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2006年—2014年对邪教犯罪的刑事处罚幅度在三年至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2015年,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降低了对情节较轻的罪犯的处罚力度,对邪教犯罪的刑事处罚略微轻缓,处罚幅度在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之间。

  二是犯罪主体复杂,再犯率较高。邪教信众成员复杂,从被告人的身份分析,既有无业人员、农民、退休职工,也有公司经理、公司会计和工厂工人等,总体来看,退休职工所占比例较为突出,有8人,占44.44%。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从被告人的学历分析,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其中以初中和高中所占比例最大,均为38.89%。从年龄上看,以中老年为主,最大年龄70岁,最小年龄33岁。从性别上看,女性所占比例较大,有11名,占61.11%。在涉案的18人中,有13人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再犯率高达72.22%。有的甚至被处理三次以上,如重钢总务处退休职工唐某某,2001年、2004年被劳动教养,2009年、2015年被刑事处罚。

  三是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查处难度大。涉案人员的传统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网站下载邪教宣传资料,利用打印机、复印机等自制传单、卡片、光盘、书籍、反宣币等宣传品,在住宅小区、电话亭、政府机关、市场、轻轨车站等场所,或公开或秘密地宣扬邪教。但随着社会发展,邪教犯罪有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新特点,造成了证据固定上的困难,从而加大打击难度。一些案件利用网络作案,电脑密码破译难度大,造成取证困难,无法按刑事案件处理。作案手段上,还突破了传统的纸制媒介、音像制品,而向MP3、U盘等新型传播介质发展的新特点。如在涉案的宫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詹某某家中都查获了MP3、U盘等附有邪教宣传信息的新型传播介质。有的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增强,也给案件查处增加了难度。如涉案的王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受过刑事处罚,对侦查手段比较熟悉,只有证据显示其有再犯可能,但却无法取得认定其有罪的证据,造成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四是成员发展隐蔽化,呈“地下”发展特点。邪教组织吸收成员有秘密、隐蔽发展的特点。16件案件中有15件都是重庆本地人宣扬法轮功邪教,只有1件系外地人来渝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吸收成员。该案是2014年判决的曹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全能神邪教组织有成员“奉献财物”的管理规定,成员之间用暗语交流,每层机构都有自己的“接待家”,各区办事员都是用的化名。曹某某来自河南,为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化名“小明”,作为重庆区的办事员,幕后指挥重庆区“传福音”工作。曹某某通过在自己的“接待家”组织重庆区领导人员聚会等活动,安排下发资料、与上级联系汇报工作、发展信徒、安排日常工作等,秘密地在重庆发展全能神邪教组织。

  近期,邪教犯罪案件在审理及处理上面临如下困难和问题。一是新型宣传品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制作、传播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等邪教宣传品的入罪标准,但在认定MP3、MP4、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手机等传播介质的宣传品在数量认定上难以按传统宣传品数量标准进行评价。二是证据难固定问题。邪教犯罪呈现高科技、隐蔽性、“地下”的发展态势,导致该类案件证据难以固定,给打击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交待,不配合侦查,对认定是“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还是“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带来了一定难度。涉案人员利用电脑、网络、打印机等工具作案,在打印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和宣传品等证据之间的同一性认定上,由于技术原因,鉴定意见往往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给证据固定增加了难度,以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入罪和量刑把握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情节较轻者的处罚,增加了该类犯罪的量刑档次,但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该档次犯罪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增加了该档次的入罪和量刑标准把握难度。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