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税收政策:按照本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支持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等变动的,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工商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开通快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权利变更登记等手续。)
4.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科研成果转让: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5.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教科〔2015〕40号) (科研成果收益、作价政策: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
6.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渝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
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0.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11. 《关于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渝国资党发[2015]014号) (加快市属国企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企业投入形成的创新成果,经有权部门批准转让的,创新团队在转让净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低于50%。国有控股企业引入专利技术,专利持有人以专利作价入股,并以其股权质押给企业,企业可帮助专利持有人融资进行本企业产业化投入。)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08〕94号) (成果转化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可免征房产税: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约的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15. 《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发〔2004〕220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16. 《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开行发〔2006〕399号) (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7.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进出银〔2006〕120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3号) (微型企业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20.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4号) (商业银行支持措施:(一)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三)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21. 《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6〕118号) (出口信用保险: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帐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帐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22.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23.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科技部、保监发〔2006〕129号)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4. 《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5号)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25.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 (风险补助、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设立财政性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科技风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26.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科发〔2015〕84号)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为科技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70%,但一家科技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的贴息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7.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5〕19号) (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8.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1]105号)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逾期无法偿还本息相关政策: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
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法〔2010〕309号) (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0号)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两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申报条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和各区县确定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31.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不足 10 万元的调整为 10 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或对担保与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应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担保与保费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开展首台(套)首购保险补偿及风险补贴:对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的,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参照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对首购首用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内企业,按照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作为风险补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3.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84号)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一)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三)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区县(自治县)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给予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评估补助,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二、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程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费负担减免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小微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经济信息委或市科委认定后,2年内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财政补贴。)
3.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财政补贴政策: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 (小微软件企业或互联网企业所得税费负担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载体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物电子商务销售除外)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财政补贴政策: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 (小微软件企业或互联网企业所得税费负担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载体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物电子商务销售除外)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对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11.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2.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一)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扣除办法: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17.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0 号)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涉及企业相关收入或者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三)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者产品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费用;(四)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额;(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含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费用);(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18.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落实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初创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条件的,可延期缴纳税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奖励收入时,可按有关规定在 5 年内分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升级税收扶持政策:(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0. 《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境外投资出口退(免)税: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
21.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22.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
23.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差异化的“靶向”扶持措施:对于行业领军型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已明确的各类普惠性激励政策之外,市财政科研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其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其学术带头人或管理团队负责人优先作为市政府科技顾问或参事候选人;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跟进支持其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已明确的普惠性政策外,市财政科研专项资金按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拥有量、技术标准获批情况等,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市政府产业投资股权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优先跟进支持其科技成果产业化;将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公司储备库予以上市辅导。)
24.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探索以发行“创新券”等“后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
研发和成果转化,并加大政府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及服务的采购力度。)
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对项目技术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明细核算的企业,并同时满足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当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等两项条件的,经企业申报和核实,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7.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28. 《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5]177号) (旅游企业装备自主研发:鼓励企业开展旅游装备自主创新研发,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和微型企业扶持等政策。)
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经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对项目技术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明细核算的企业,并同时满足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当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等两项条件的,经企业申报和核实,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和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其购置的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按其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1.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鼓励企业创新创业:推进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实施法人化改革,内设研发机构按规定调整为研发类企业法人后,享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32.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扶持:(一)统筹用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职工创业等财政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对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科技中介服务给予补助。(二)对新办微型企业、鼓励类中小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 号)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社保合同并依法缴费的,按规定享受 1 年社保补贴政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33.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资保障:(一)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不足 10 万元的调整为 10 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或对担保与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应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担保与保费补贴。(二)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渝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50%的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35.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扶持:(一)对于行业领军型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已明确的各类普惠性激励政策之外,市财政科研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其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其学术带头人或管理团队负责人优先作为市政府科技顾问或参事候选人;市政府支持该企业先行先试相关改革;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跟进支持其科技成果产业化。(二)对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已明确的普惠性政策外,市财政科研专项资金按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拥有量、技术标准获批情况等,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扶持;市政府产业投资股权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优先跟进支持其科技成果产业化;将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公司储备库予以上市辅导。(三)推动科研院所及高等学校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改革体制机制,面向全社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让更多科技人员用得起科研设备,让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转化与应用,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通过成果转化率、向社会开放度和向企业提供服务等绩效评价方式给予支持。)
36.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科技创新纳入考核: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3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3号) (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
3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3号) (微型企业成长帮扶:(一)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可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相关资金扶持,相关扶持资金向“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其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协作配套、市场开拓、扩大规模、节能减排和增加就业等。(二)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经审定后,可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国家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等国家级专项资金的的扶持。(三)鼓励、引导和支持“成长壮大微型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到境外投资考察、开展项目咨询论证、参加国际、国内举办的各种展览、展会,经批准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四)“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3号) (微型企业环境治理服务补助、微型企业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申报条件: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40.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凡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国内同行业保持前五名,研发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以上、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以上,即认定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
41.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优先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凡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全市同行业前列,研发成果转化率达到20%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以上、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4%以上的,优先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42.重 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优先评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凡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先纳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定范围。)
4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激励方案由企业管理层制订,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企业核准或备案。)
44. 《关于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渝国资党发[2015]014号) (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研发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视同利润考核。)
三、科研机构发展政策
1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 《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 (加大创业投资财税扶持力度: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出让金返还、配套费免缴、人防费减半: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和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其购置的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按其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 (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审计环节等“七条新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目标导向原则,项目验收结题前,市科委不再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未通过目标验收的项目,市科委再组织专项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结题经费支出决算表。一是财政科技经费实行定额资助。所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购买专业机构的评估服务,合理确定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申报单位从此以后不再花费心思编制经费预算,可以集中精力参与竞争立项。二是市场类科研项目推行事后补助。政府立项资助的市场类科研项目视不同情况推行两种事后补助方式,确保项目有转化、成果有效益。对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约束性后补助,按目标进度拨付;对于企业个性技术创新项目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到位。三是人力资源费比例大幅提高。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比例提高到政府资助经费的30%,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人力资源费最高可达60%,实行签字领取,不再简单地用发票衡量科研人员的创造活动和智力成果。四是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充分放权。除人力资源费支出比例限高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发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经费的支出结构,不用再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政府科研项目结题实行第三方验收。对于申请结题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由其进行独立、专业化验收,彻底改变多年来项目承担单位自己出钱请人的“过场式”验收状况。六是科研经费结余一律归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结题验收的政府科研项目,其结余的科技经费不论多少一律不再收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七是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一视同仁。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于科研人员承担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不再让横向课题“低人一等”,真正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7.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企业内设研发机构法人化:推进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实施法人化改革,内设研发机构按规定调整为研发类企业法人后,享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四、科技平台建设政策
1. 《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8〕137号) (大学科技园政策:(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超基数返还90%;(二)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三)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额的70%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 《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发财字〔2009〕30号) (分析测试经费补贴:对使用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在渝用户给予10%-30%的分析测试经费优惠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3.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业基地、硕博研究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开发区(园区)、核心商圈、城镇社区的工业厂房、仓库、商业用房等存量资产或传统孵化器,建设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返乡创业园、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
4.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动科研院所及高等学校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改革体制机制,面向全社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通过成果转化率、向社会开放度和向企业提供服务等绩效评价方式给予支持。)
5.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整合资源建设众创空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业基地、硕博研究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
五、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2007〕24号)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
2.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中小企业行业标准制订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 (专利资助:(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4. 《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支持:(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认证,软件成熟度认证,产品的各类国际、国外认证,给予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支持,最高不超过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70%。(二)给予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注册费的70%。(三)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给予备案费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备案费的70%。)
5. 《关于对出口企业制定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05号) (国家级标准和国外标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制定出口产品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
6. 《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95号) (出口品牌资助:对列入我市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建立国内外研发中心,与世界500强企业开展研究合作,建立企业国外技术中心和国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认证,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等给予适当资助。)
7.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84号)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为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应用市场化,凡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贷款申请。)
8.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渝知发〔2015〕44号) (重庆市级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费用:国内专利的官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专利授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二)申请国外专利资助费用: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同一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申报费用包括:1.在申请阶段缴纳的官费,以及授权后3年的年费(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3.委托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 (商标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市政府奖励100 万元(其中,工业制造业类奖励100万元,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奖励80万,其他行业奖励6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10.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84号) (知识产权担保:企业获得市级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或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后,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应优先安排担保增信、保险增信和贷款融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质押融资与科技风险担保实行“投贷保”联动,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六、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职称制度,加强产权保护,鼓励人才创新:(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三)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2.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 》 (渝人社发 [2015]231号)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单位实际,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研项目资金,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向科研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安排科研经费列支的人力资源费中,可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后的5%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由单位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税收政策:按照本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5.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科研成果转让: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教科〔2015〕40号) (科研成果收益、作价政策: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
7.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47号)(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50%的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
12.《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渝财教〔2012〕264号) (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机制,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经费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人事关系和岗位等级。)
15.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职称向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对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在本专业领域取得授权专利、研发出新产品和新工艺等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主导国内外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不受学历、资历、论文、外语、岗位等条件限制,按照各专业破格申报条件,优先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6.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职称政策向企业人才倾斜:企业人才申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所有制、岗位和评审通过率限制。研究制定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优秀人才“双师”职称评聘办法。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及指导教师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场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的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
17.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探索评聘分离改革:在坚持学术技术水平和从业资格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应用型科研院所探索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相分离试点,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岗位评聘分离、政府指导监督的新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鼓励人才流动,充分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18.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创新型领军人才机制:支持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双师”人才,建立以企业为核心集聚创新型领军人才的机制。)
19.《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
20.《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大学生创业奖励: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 (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支持:高校必须把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过程与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学习训练过程融为一体,学生在众创空间内孵化项目,应当有专门机构、项目引导团队、资金为其服务,房租等费用实行减免、补贴或缓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减免或缓交。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22.《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教育基金、创业资助和创业导师体系,推动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相关教育课程,普及创新创业教育,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鼓励区县、高等院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等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立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经高等院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 年内保留学籍。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比照高等院校学生享受学分转换与学籍保留的相关政策。)
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25.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270号)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资助政策、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政策: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70%可用于生活补贴,30%可用于工作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七、科普事业发展及社会资金捐赠
1.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科普进口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2.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 社会资金捐赠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创新创业政策按功能分类 -
重庆19:59 06.05.2016 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