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7.01.2015  20:35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规定》,在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或审查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下列环境资源案件由专门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的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权属争议及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的权属争议及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有关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案件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涉及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等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行政行为被诉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也可以支持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建立环境资源司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商议解决环境资源司法以及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定期研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工作新机制。

该《规定》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