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5.06.2015  20:33

 

渝府办发〔2015〕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7%调整为6.6%。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