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依法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

07.06.2016  23:27

为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着力控制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备案审查,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

办法》共21条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市环保局对全市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验机构将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办法》明确要求检验机构要与市环保局联网,实时共享检验数据。检验机构在与市环保局联网前,应当满足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符合市环保局联网技术要求、制定并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等4项基本条件。

在此基础上,检验机构需向市环保局提交《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登记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政书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报告、《排放检验承诺书》等4项资料。市环保局通过审核上述资料并认定其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实现联网。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市环保局联网条件下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同时,检验机构还应将《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标准、检验流程、操作规范、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检验机构不得触碰10条“红线”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形成“一车一档”,并至少保存2年。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办法》为其划定了10条“红线”,强调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是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是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三是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四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是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六是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是机动车上线检验不插入采样探头;八是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九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十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

市环保局表示,环保部门对伪造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符合上述10类行为中的第五、六、七、八、九项任一行为的,查实一次将按照50万元处罚;查实除上述5类行为以外其他行为的,第一次按20万元处罚,第二次按40万元处罚,第三次(含)以上按50万元处罚。

针对检验机构的处罚结果,环保部门将把其抄送至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检验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对于被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将把案件移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并建议撤销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依法行政

办法》规定,市、区县环保部门对发现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检验机构整改到位。

为杜绝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作为等情形,《办法》特别强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收取检验机构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对检验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等10类行为。

市环保局强调,对在用机动车开展定期排放检验是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环节,全市环保部门及检验机构要认真执行《办法》规定,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质量,为控制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