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张病床以下医疗机构 原则上今后不配置救护车

13.12.2015  09:36
【摘要】 日前,市卫计委发布《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重庆晨报讯 (记者王珊)日前,市卫计委发布《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市卫计委表示,根据分工不同,救护车的种类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救护车负责日常院前急救的,有的则不承担救援任务,而是用于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

  就是街头最常见的医疗救护车,其实它也分为普通型救护车、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防护监护型救护车、特殊用途型救护车。

  各种类别的救护车,装备、配置各有不同。根据《办法》要求,对于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编制床位在51-1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规定》还对救护车驾驶员做了要求,必须是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救护车上的人员配置也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救护车上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