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提升司法鉴定委托工作效率
21.12.2017 06:30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严格审查,及时委托。南岸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的登记备案制度。对于各承办人移送的委托司法鉴定材料,按照市高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对于符合鉴定移送标准的案件坚持“当场审查、当天委托”;对于移送材料不齐全,委托内容不明确,机构选择方式有误,庭审质证笔录有瑕疵等情形,第一时间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在明确告知的基础上协助其在当周内更正瑕疵,补充材料,最大限度地缩短司法鉴定案件委托环节的时间耗费。
二是多方联络,及时沟通。对于各承办法官在案件委托鉴定前就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事项提出的各类咨询问题,南岸法院要求司法鉴定委托工作人员须当场代为咨询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解答以利于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结合案情进行准确鉴定;对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反馈的催缴鉴定费、补充材料、协助取样、协助现场勘验等事项,坚持第一时间反馈承办法官,同时,对于承办人需要直接跟鉴定机构沟通的,及时提供联系方式,充分发挥案件承办人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鉴定过程沟通顺畅,最大限度避免因沟通不畅影响案件鉴定进度。
三是掌握进度,及时督促。南岸法院自2017年10月起将原来“一月一排查”的定期排查机制改为“一周一排查”,该院坚持每周一定期联系案件承办人跟踪案件鉴定流程,对于鉴定周期超出或即将超出法定期限的,主动致电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并督促鉴定机构尽快办理,从而做到时实掌握司法鉴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反馈各承办法官,防止鉴定机构拖延鉴定;对于鉴定完成的案件,及时对鉴定结果进行登记备案,第一时间将鉴定报告转交承办法官。 来源:南岸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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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2017 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