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29.05.2015  14:41

渝农发〔2015〕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的规定和当前工作实际,我委将开展第三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条件

(一)2015年5月31日前,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含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编制内的人员;

(二)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在岗人员;

(三)具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文件规定,目前暂不实行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规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作统一要求;

(五)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及工勤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提交材料要求

(一)官方兽医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区县第三批官方兽医资格申请名单(附件2)。

(三)区县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汇总表(附件3)。

(四)申请人员本人近期电子照片1张,电子照片为大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保存为jpg文件或png文件,使用“身份证号+姓名”作为文件名。电子照片和《官方兽医资格申请登记表》照片一致。

三、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程序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报市农委审查。经审查合格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委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已取得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因伤、残、病或退休、退职、调离等,不能继续从事官方兽医工作的;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规定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并及时汇总上报注销。

  四、其他要求

各区县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 将《官方兽医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1)、《区县第三批官方兽医资格申请名单》附件2)和《区县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汇总表》(附件3)电子件、纸质件以及电子照片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卫生监管科。

联系人:周敏,联系电话:8913354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纸质件邮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1408室。


附件: 1.官方兽医资格申请登记表

        2.区县第三批官方兽医资格申请名单汇总表

        3.区县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