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布我市2015年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近日,市政府公布我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市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项,对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项和职业资格认定事项54项,对10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全市统一执行并规范,自主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项目7项。
其中涉及市卫生计生委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项。即: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涉及卫生计生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3项:1.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2.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3.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涉及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的卫生计生审批事项有4项:1.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市卫生计生委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国家实施部门  |   我市承接部门  |   备注  | 
|   1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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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计生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   取消我市对应项目及实施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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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我市对应项目及实施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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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我市对应项目及实施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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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的卫生计生审批事项(3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 
|   2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   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   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