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5〕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果业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5〕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财政部、农业部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业项目及投入的资金,统称农业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业项目资金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与使用、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市农委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设“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公示”专栏(以下简称:网上),登载农业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动态,上网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和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农业项目资金申报主体由每类项目的申报指南规定。主要包括市级涉农企事业单位、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区县涉农企业、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市农委直接设置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由市农委各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每年产业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布局建议,经征求财务处意见和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2、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市农委财务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组织业务处室对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形成预算方案,经委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作为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3、公布项目申报指南。各业务处室会同财务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分别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在网上公布(除特殊涉密项目外)。
4、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包括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级涉农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市农委;区县级及以下申报单位先应以正式文件或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通过办公网正式公文向市农委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农委对各产业项目资金设置的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在辖区范围内的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组织申报。
第九条 中央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市农委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我市具体实施要求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连同中央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通知,同时上网公布,公开征集申报单位及项目。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征集的申报方案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网公示,初评合格的按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财政部和农业部已下达项目预算总额度,由我市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择优比选实施方案。
第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分别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市级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申报。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初评工作。申报指南上网公布,拟报方案,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项目资金专家评审制。组建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应在驻委监察室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负责本行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发展计划处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评和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级项目评审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业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除外);
(二)申报单位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三)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较好,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四)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和建设中,三年内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评审组织部门,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市农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工程建设、产业技术、经济和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组的评审结果上网公示。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在评审中可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投资指南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申报单位不具备投资指南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 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和财务处按职责分工对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按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分别征得委分管发展计划或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的下达,由市农委财务处会商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计划和任务下达文件在网上公布。
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到具体承担单位。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下达文件在当地公众媒体上公布,并抄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下达我市农业项目资金的预算,需要分解具体建设或实施任务的,由市农委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室会商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务分解下达文件在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凡是该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及批复规定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的,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市级制定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财务处、审计处和驻委监察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任务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单位项目财政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其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下达文件送驻委监察室录入备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全套资料送驻委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原渠道上报项目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凡通过区县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的农业项目,均要求各区县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市农委各产业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农业项目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以上;财政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由市农委审计处选择或招标确定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任务,市农委审计处负责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涉及工程施工的财政专项投资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制。
(一)符合政府采购的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公开询标(询价),采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五)土建施工和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应聘请具有相应工程(安装)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结算价格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前工程预付款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的依据,建设单位再按合同约定留足质保金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竣工验收制。凡需要经过实施建设才能完成项目任务和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均应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农业项目建设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按以下规定实施竣工验收:
市级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市农委相应业务处室组织验收;
财政预算和建设任务下达到区县实施的项目,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内,由市农委委托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备案(农业部另有规定的除外);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农委申请市级验收,由相应业务处室组织验收。
产业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区县并由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备案,接受市农委的抽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在加强市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同时,市农委财务处根据需要,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级及以上下达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发展计划处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规定限额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农村生态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市农委组织的各项目验收组专家成员,应在市农委专家库中,选择工程施工、产业技术、经济和审计等方面五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区县级初验或业主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自验结论资料、项目申报(来源)文件、财政预算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告)、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规定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方法。验收组应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阅项目验收档案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听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检查财务资料、审阅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审核报告和竣工审计报告,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项目验收意见网上公示,项目验收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农业项目完成情况以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不能转固投产,不能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先建后补”项目,不能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驻市农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廉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各管理部门在农业项目资金监管中的履职情况,查处涉及农业项目资金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农委和各区县农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整改不到位和超期两年以上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除按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相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要视情节追究项目验收专家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