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4.04.2015  15:22

渝农办发〔2015〕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结合 “绿剑护农•动监卫士”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要求, 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重庆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重庆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动物诊疗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整治活动,加大对全市动物诊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全面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提升动物诊疗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要坚持“严格把关,分类指导,循序推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动物诊疗机构方面

在全面摸清本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底数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 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营业的情况;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4)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2.执业兽医方面

在全面摸清本辖区兽医执业人员底数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3)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4)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方面

全面摸清本辖区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单位底数并重点检查其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兽医从业人员方面

全面摸清本辖区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底数,并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1)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清况;

(3)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4)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在全面摸清本辖区兽药经营场所底数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

2.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3.是否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销售兽用处方药时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至10月15日(为期6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5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将整顿和规范诊疗市场的要求迅速宣传贯彻到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单位、兽药经营场所和基层兽医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19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18号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诊疗管理的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会议、上门服务等方式,宣传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秩序整顿的目的、意义,宣传国家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对此次整顿、规范从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这次规范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要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四)重点抽查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市农委派出检查组对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我委,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我委。

联系人:吴朝霞,电话:8913354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动物诊疗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动物诊疗机构)

      2. 动物诊疗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执业兽医)

      3. 动物诊疗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违法案件查处)

      4. 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