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房产过户名下 女儿为啥不同意

06.04.2017  08:34

家住渝北的刘奶奶今年82岁,为了一套丈夫留下来的房屋,近日,她竟然把二女儿告上了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刘奶奶的其他子女都愿意放弃继承,将房屋留给刘奶奶,唯独二女儿反对。二女儿觉得,房子一旦过户到母亲名下,其他的兄弟姐妹可能会怂恿母亲卖掉房屋,这样老母亲就没有容身之所了。

老伴去世她想过户房产

却遭二女儿反对

渝北的刘奶奶与丈夫田大爷共同育有七个子女。2011年,因为征地,刘奶奶和田大爷获得了一套面积为60㎡的住房,2012年,田大爷去世。此后,刘奶奶到产权机关重新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却被产权机关告知,这套房屋有30㎡属于田大爷的遗产,刘奶奶要办理过户,需要其他继承人全部到场并签字同意后才可办理,另外,有公证机关、法院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办理。

刘奶奶表示,算上自己,该套房屋一共有八位继承人,但是“一房八分”不现实。随后,刘奶奶找到子女们商量,六个子女都愿意放弃继承,将房屋留给刘奶奶,只有二女儿田女士不愿意。刘奶奶表态说,可将丈夫30㎡的房屋折合成现金,将其中的八分之一支付给二女儿,但是,二女儿仍不同意。

协商未果状告二女儿

“我是担心她会无处栖身”

因为多次协商未果,刘奶奶无奈,只好将自己的二女儿告上法院。近日,渝北区法院洛碛法庭审理了该起继承权纠纷。

庭审中,二女儿田女士辩称,自己愿意放弃继承权,让房屋由母亲继承,也不会接受母亲将房屋折合成现金后给她的那一份,但有一个条件:不得出卖该套房屋,如果要卖房子,她就拒绝签字。

“我不是为了钱,我只是担心她。”昨日,二女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并不是要和母亲争夺房产,而是担心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后,其他兄弟姊妹怂恿母亲将房屋卖出去,让老母亲无处栖身。

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法官释法

母亲处置房屋后无处栖身 子女要尽赡养义务

庭审后,法官解释,赡养父母不仅是美德,更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例外条件,二女儿的担心是多余的,既然子女均同意房屋由原告继承,那么刘奶奶取得继承权后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即使刘奶奶处置了房屋,导致没有栖身之处,子女仍然要赡养年迈或者丧失劳动力的父母。

■律师声音

多子女家庭,该这样分配遗产赡养老人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栋强表示,按照继承法的处理原则,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一方去世后,伴侣应该享有50%的份额,剩余的份额则有伴侣和子女按份额平均分配,但是,房屋又是不可拆分的,这种情况下,可由一人占有房屋,并按份额折价来补偿其他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可走诉讼程序。

至于赡养,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且,赡养的义务都是均等的。具体怎么分配,可以协商,有争议的,可以走司法途径。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朱婷

原标题:老伴去世房产过户名下 女儿为啥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