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五举措”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21.07.2017  00:02

  一是定期研究。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听取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当前重要问题并安排下一季度工作。继续坚持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县级重大规划、重要工程及实施项目均事先征求生态环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综合决策率达100%。

  二是严格考核。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权重,增加绿色发展指标考核力度,科学合理规范考核指标组成分值。从严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逗真考核,力争考准考实生态环保工作实绩,着力传导压力和动力。

  三是落实责任。县委、县政府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年度任务及重点攻坚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重大督查事项范围,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有关部门年度以考核的重要依据。制定《县政府领导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表》,明确县政府领导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既包括指导分管范围各部门(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又包括要求分管范围各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四是严格追究。分级分类开展廉政约谈,对损害生态环境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醒。派驻纪检组织发挥“探头”作用,促驻在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是加大投入。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1—6月,全县累计投入生态文明建设资金2899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支5072万元,增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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