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执行首例环境污染行政拘留处罚

10.01.2017  01:31

  1月4日,石柱县公安局对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金某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于1月5日晚移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这是石柱县执行的首例环境污染行政拘留处罚。

  2016年11月30日下午,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包装车间在水泥装车作业中,未运行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被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环保局研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2016年12月7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十万元罚款的决定。12月9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察。

  此案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石柱县首例环境污染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对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以案说法保障安全、促进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