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多举措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11.07.2018  17:00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普法活动。依托“送法进万家”等活动载体,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形成勤俭节约、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良好风尚。
    二是积极参与环保政策法律制定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律师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为各级政府生态环保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参与露天烧烤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的法律服务,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是精准服务重点产业企业绿色发展。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组建自贸区、两江新区、工业园区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介入智能硬件、智能软件、智能制造装备、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开展专项法律评估和综合性法律论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招商选资、企业入驻、项目运营、功能实现等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积极介入燃油发电、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企业破产重整、重组、并购、清算等工作,为企业调整结构、盘活资产、转型升级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建议,有序推动污染企业、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积极为环保新兴企业办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提供法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及时转化。
    四是做实做细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服务。组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介入长江防护林三期、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在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纠纷解决等环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节水改造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等建设,为征用搬迁、拆迁补偿、纠纷解决等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拓展生态移民搬迁、增殖放流等公证业务。以年会、论坛、峰会、研讨会等形式,围绕长江经济带建设涉及的水运、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法律服务的交流协作。
    五是依法代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指导律师依法代理河道非法采砂、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和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过度开发利用种群关键栖息地等案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代理因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权属、合同、侵权案件,促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促进生态修复。组织律师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方面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推动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六是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申请进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尽快新增一批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满足环境诉讼鉴定需求。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案件审理、环境行政执法等活动,对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野生珍稀植物保护、非法砂石码头取缔及整治复绿、湿地修复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加强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重大问题。
    七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探索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公职律师代理社会组织参诉。加大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八是全面排查化解生态环境纠纷。加快生态环境保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设立生态环境保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40个区县全覆盖。根据生态环境纠纷特点,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对排查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