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工作

17.04.2018  16:44
近日,开州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联合发文,推进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试点工作。本次试点选在云枫、汉丰、文峰三个派出所进行。  区司法局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街镇退休干部和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遴选推荐专职调解员,经司法局培训合格后进驻派出所。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后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的名义开展工作,接受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的业务指导,由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司法局将及时更换住所调解员。
    “驻所调解”是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接处警中掌握的非治安类民间纠纷、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引导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主要承担职责,一是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咨询帮助,引导当事人“遇到问题找法,化解矛盾靠法”。二是开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因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资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可以调处的治安行政案件等矛盾纠纷组织调解,释法评理,定纷止争。三是以案释法。协助公安派出所,对包括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内的不特定群众开展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等知识的宣讲。四是协处警情。对公安派出所接处的特殊警情,确需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调解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局制定驻所调解室工作规范。一是规范调解范围。规定派出所在处置、受理、发现矛盾纠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因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资问题引发的纠纷以及其他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畴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和可以调解处理的现行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分流到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规范分流移交。对接报的矛盾纠纷警情,能现场调解的立即调解并做好记录,对不能现场调解又属于“公调对接”范围的,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移送登记表》后直接移送驻所调解室并保存移送回执。对可由公安机关调解的治安纠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民警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基础上,委托调解室调解,对调解室不能调解的个别矛盾纠纷,直接导入司法程序。三是规范分级调解。驻所调解室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原则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经办民警存档。对争议较小的简单矛盾纠纷,由驻所调解员解决。对涉及人数较多、情况较复杂的,派出所、司法所可视情况通知涉事单位、镇街社区干部、法律工作者、律师、涉事涉地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调解。对情况复杂、多次调解无效、跨区域的,报请区综治办,由派出所、司法所、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开展工作。对双方调解分歧较大的,依法引导其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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