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完毕 将推动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01.12.2016  17:43

    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解读该条例时表示,条例的通过将对我市推动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我市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李燕介绍,中央高度重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此外,上位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且当前我市集体合同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合同签订率高但流于形式等问题,集体协商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不会谈”“不愿谈”的问题。

 

    那么,哪种情形需要开展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说,该条例的修订,首先明确市、区县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并强化了上级工会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中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上级工会的加入,为增强职工一方在集体协商中的协商能力、提高协商技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助于解决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为了打破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推动集体协商争议的顺利解决,条例对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了第三方指导的工作环节,明确职工或者企业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二是规定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与争议协调处理,并为处理争议提供指导。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协调处理的程序。

 

    张山表示,条例的通过不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的猛涨,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该条例以及此次对本条例的修订,均未超出上位法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方面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能够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将劳动争议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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