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销售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系列点评之四)

25.07.2015  10:31
      一、解释权归销售方所有。
        点评意见: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的规定。该条规定扩大了经营者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属于扩大经营者权利的条款。
        二、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甲方交车单为准。
        点评意见: 该条规定交车时间、地点等合同主要条款以经营者“交车单”为准,给予了经营者随意履行合同的空间,属于扩大经营者权利的情形。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章)后生效,车辆交接完毕本合同收回甲方。
        点评意见: 买卖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支付凭证等系双方整个合同交易关系的凭据,也是出现合同纠纷后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经销商无权收回。同时,车辆属特殊消费品,车辆交接完毕后,还有诸多后合同义务需要履行。故类似车辆交接完毕本合同收回甲方的规定,均有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嫌。
        四、甲、乙(注:甲方为汽车经销商、乙方为汽车购买者)双方应诚信履约,如因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以下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1、甲方违约的(第四条所列的四种情况除外),向乙方支付乙方所交定金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按2000元(人民币)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2、乙方违约的向甲方支付所交定金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按2000元(人民币)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在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设定违约金的上限不相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五、甲方将在新车到达做完PDI售前检查后,确定车辆无问题方可通知乙方提车,若有问题甲方应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联系生产厂家更换车辆交付日期自动延长10-20天,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退订。
        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将第三方原因作为经营者不承担延期交车违约责任的事由,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六、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金融机构不同意贷款的通知后,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或至迟在甲方按照本合同乙方记载的通讯地址发出通知后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退还定金及解除合同手续。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与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定金。
        点评意见: 该条将消费者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存在的期限违约问题,直接按定金罚则对消费者设置“不予返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七、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若无故解除合同,所付的车款将作为违约金支付供方。(注:合同对供方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将所付车款全部作为购车方违约时的违约金支付经营者,而对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八、该车为原装进口非中规车辆,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
        点评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口汽车同样适用三包规定。该条以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直接设定车辆为“原装进口非中规车辆”,“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而格式条款是经营者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故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保修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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