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出事了!重庆一女子醉酒溺亡,18名酒友被判赔偿20万元
三峡都市报消息,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由好友聚餐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经城口法院审理后调解了结,18名聚餐饮酒者共同赔偿死者损失20万元。
女子跟朋友聚餐饮酒后遭意外
据介绍,家住城口的女子钟某与被告江某系朋友。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江某邀请钟某、周某、余某、胡某等18人到家中聚餐,席间有10余人参与饮酒。聚餐结束后,回家途中,钟某不幸坠入沟渠滑入河道身亡。
事发后,钟某的母亲唐某、父亲钟某某、丈夫梁某认为,被告江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周某、余某、胡某等18人作为参与饮酒者,对死者钟某饮酒及酒后行为负有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某及参与饮酒者共18人共同赔偿因钟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万余元。
法院调解赔偿20万元
诉讼中,被告江某辩称,钟某发生意外身亡,自己对钟某的死亡表示惋惜,但自己系出于好心邀请钟某等人吃饭,席间并未强迫劝酒,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参加聚餐的周某、余某、胡某等人也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因钟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因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梳理归责原则和双方责任大小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特别是在了解到原告的家庭情况后,先后3次组织调解,耐心析理、讲法,力争解开双方心结。经过一月努力,最终促使原告与18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18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钟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当庭兑现19.2万元。
法官说法:朋友聚会饮酒要适量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自己酒量大小及过量饮酒可能会对本人健康甚至生命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江某、周某、余某、胡某等共饮者如果对死者钟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存在过错,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共饮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朋友聚会举杯共饮之时,既要做到自己不劝酒、不灌酒,又要尽到注意义务,对过量饮酒者予以制止、劝阻。若共饮者处于过量饮酒或醉酒的危险状态,则应及时通知家人,将其安全护送回家,身体不适者,一定要及时送医治疗,避免不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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