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二审 近亲可代捐遗体器官

25.11.2015  09:38

  11月24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下称“二审稿”)提请二次审议,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遗体或人体器官是否可由近亲属代为捐献的问题,二审稿仍坚持可以代为捐献。

  遗体或人体器官的捐献意愿问题,在草案一审稿出来后一直备受争议。有常委会委员认为,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由近亲属代为捐献的行为与资源捐献原则相违背,自愿捐献仅限于捐献自身身体及器官,而不能捐献他人身体器官。另一种观点认为,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促进人体器官捐献,挽留更多的生命,既然上位法有相关规定,参照规定是可行的。

  据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对此,二审稿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将其扩大适用于遗体捐献。

  此次二审稿中,除近亲属可以代捐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已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的表述。该负责人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捐献最终要由捐献执行人来完成,如果捐献人的亲人中有人反对,捐献活动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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