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脾气!因为三个字 男子驾车连撞前车两次

23.10.2018  13:41

10月19日晚,南滨路派出所接到群众刘某报警,称在辖区某停车库内,自己的机动车被人故意撞坏。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事发当晚,刘某驾驶车辆在南滨路地区某停车库交费时,停在后面的一辆车不停地按着车喇叭,后车驾驶员还探出头来说:“让一下,我们交过费用了。”这时,刘某车上的乘客张某不耐烦地回了一句“等一下”。

就因为这话,后车副驾驶位上的宋某火气一下便上来了,当即下车前去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随后,宋某回到自己车上,驾车连续两次撞向刘某的车,造成两次严重受损,所幸并未发生人员伤亡。

疏导现场交通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件中,宋某行为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但经过民警教育,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报警人刘某的谅解,经调解,宋某负责修理刘某车辆,并赔偿损失13000元。       

南岸警方提醒,恶意破坏他人财产,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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