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

16.06.2018  00:04

   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和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照原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市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邮政编码:401121。联系电话:023-67572938。网站 http://www.cqsw.gov.cn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 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加快推动重庆西部创新中心和商标品牌强市建设,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庆建设商标品牌强市战略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局商标处,电子邮件请发送cqgssb@126.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