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批复

30.12.2014  20:26

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申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3〕90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你单位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根据技术评估程序审核、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的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部分技术服务项目的基本条件,准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工作(批准项目见附件)。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续展。

 

附件: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职业

健康

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一、尘肺: 无机粉尘、有机粉尘;

二、职业中毒: 锰、氨气、氯气、二氧化硫、光气、磷化氢、氮氧化物、硫化氢、羰基镍、溴甲烷、一氧化碳、杀虫脒、二氧化碳、氰的无机和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等致中毒性血液病毒物;正己烷、汽油、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丙烯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三硝基甲苯、甲醇、甲醛、硫酸二甲酯、有机磷;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

三、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紫外线、高处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