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27.11.2017  18:20

经查,彭水县建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1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2015 2016 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如对我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法查处。

附件:彭水县工商局吊销企业名单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彭水县工商局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