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业再获财政贴息支持

27.06.2016  20:37

市财政设立渝东南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金,对在渝东南民族地区注册从事民族文化旅游业的企业,在本区县金融机构取得的、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的民族文化旅游经营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具体贴息以符合规定内的实际执行利率为基础计算,贴息不超过实际执行利率的50%。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扶持不超过3年,同时符合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和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不叠加享受贴息。支持民族文化旅游小微企业不得低于50%。
  近日,市财政局、市民宗委印发的《重庆市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作出上述规定,原文如下。另据了解,市财政已下达5000万元贴息资金。


  
重庆市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宗委    渝财金〔2016〕22号)

 
  第一条  为促进渝东南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实施好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级财政设立渝东南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金,并参照国家现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化旅游业,是指在渝东南民族地区从事具有民族特色乡村旅游,经营、开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等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完善提升民族景区景点功能和服务设施,研发销售民族旅游产品,挖掘传承并向游客展示展演民族文化成果,以及从事与民族旅游业紧密相关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化旅游业贴息贷款,是指注册地在渝东南民族地区从事民族文化旅游业的企业,向本区(自治县)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的民族文化旅游业经营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审核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贷款,由财政资金给予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同时符合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和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不得叠加享受财政贴息。
  第五条  民族旅游业贷款贴息资金,是市财政在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对区(自治县)实行切块下达、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六条  区(自治县)在市级财政下达给本区(自治县)贴息资金额度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兼顾一般、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安排使用,其中:用于支持民族文化旅游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年终,用于民族文化旅游小微企业的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区(自治县)可根据本区(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次年调整用于其它民族文化旅游企业并报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级财政对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率为: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的实际执行利率为基础计算,贴息不超过实际执行利率的50%(具体贴息比例由各区(自治县)根据贷款规模确定)。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八条  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规定内实际执行利率×贴息率)×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1—6月、7—12月内的计息天数
  第九条  区(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承贷金融机构,作为本区(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业贴息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制定民族文化旅游业贴息贷款的范围、利率等具体事宜。
  第十条  从事民族文化旅游业的企业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确认签署意见,并于每月汇总并附企业填报的《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格审查表》(附表1)一式三份(区、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申报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送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区(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后的《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格审查表》返回承贷金融机构二份,其中一份由承贷金融机构返回贷款企业。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按每半年申领贴息。经批准取得民族文化旅游贴息贷款的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本地民族工作部门报送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2),并附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及计算传票(利息结算单)、收款账户信息等资料(加盖公章)。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并对外公示5日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商请拨付贴息资金并附贷款企业的收款账户信息(附表3)。
  第十二条  本地财政部门收到民族工作部门的商请拨付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无异议的贷款贴息,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同时将拨付情况抄送本级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取得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审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违规使用。如发现贷款企业有违规情况,3年内取消其享受贴息资格。
  第十四条  区(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定,并对企业申请拨付贴息的相关资料,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和存档,确保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及贴息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区(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的复核和拨付工作,并会同本级民族工作部门设定贴息资金本区域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委,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审查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发放民族文化旅游业贴息贷款。
  第十七条  区(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及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区(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和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汇总表(附表4)报送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宗委对区(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业贷款贴息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贴息资金。否则,扣减当事区(自治县)下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必要时可暂停或取消该区(自治县)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执行。区(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宗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