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审议通过《城口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15.12.2016  13:36

  12月9日,城口县委召开了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18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口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会议指出,制定出台《城口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细化环保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城口生态涵养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要切实增强“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意识,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二是县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相关部门要扎实履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职能,着力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协力推动生态涵养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