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付后 5年内不得开挖

12.06.2015  10:38

重庆晨报记者 郎清湘 报道

昨日,《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征求公众意见,起草说明中对医学院路改造工程进行了点名批评:反复开挖,各类管线各自实施,建设工期不协调反复开挖道路,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和市容环境。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我市城市管线种类十余种,涉及管线单位二十多家,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1年期间全市共发生通讯管网事故934起,年均近200起。

条例明确,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在实施建设的方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各管线单位结合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两个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协调,使同一地域道路与管线建设尽量同步实施,缩短工期,减少反复开挖。

条例明确,城市上空的各种“蜘蛛网”要入地,各类管线应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架空线路;已建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

五年内不得开挖道路敷设管线

条例明确,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城市道路挖掘敷设城市管线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城市管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除了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外,开挖时还要征求消防、园林、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提醒>

擅自接驳城市管线最高罚10万

在管线安全禁止行为条款中,《条例》划出了5道红线:

1.非法压占城市管线进行建设;

2.擅自损坏、占用、挪移城市管线;

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4.擅自接驳城市管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城市管线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将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无法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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