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24.12.2019  14:31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二是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三是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12月23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报告,草案建议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国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规定。

  今年12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增加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等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二是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三是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另外,针对相关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明确中医药事业“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针对相关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国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针对相关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国家鼓励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等。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认为,将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设施写入法律,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促进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到位、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共同推动提高公共场所急救设备、设施普及率。

  还有专家指出,人才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根本。立法将推动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康教育这两类人才发展进入“快车道”,有助于优化健康服务,普及健康生活,进一步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