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766天交房 说好的高额违约金为何严重缩水

01.09.2015  09:19
【摘要】 开发商延期766天交房,被告到法院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昨日江津区法院披露,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降低违约金。法院为此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6万元。

  重庆晚报讯 开发商延期766天交房,被告到法院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昨日江津区法院披露,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降低违约金。法院为此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法院介绍,2011年1月,谭某购买了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的一套109.39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66万余元,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定于2011年12月29日交房,开发商却拖了766天,谭某接房后十分不满,遂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按照购房合同,索赔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按日向购房者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重庆晚报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66万的房价,766天违约金约15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原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为此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至于损失金额,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江津区法院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损失的130%为标准,判决开发商支付给谭先生迟延交房违约金46470元。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