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01.04.2016  11:35

渝农办发〔2016〕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5号)精神。为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扩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全面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工作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等相关规章和文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市内运输、部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跨省或向境外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有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须通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初审。督促辖区内相关科研单位,在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前,须向农业部申请审查。

二、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更新及报送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区县疫控机构按时做好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信息更新和填报工作。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内容,如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新增保存和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要立即填写上报至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http://202.127.42.183/dwybnew/viewLogin.action)。每年2月1日前须完成上一年相关信息填报。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日常监管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定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根据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要监督有关实验室完善并切实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整改。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实验活动,认真执行实验活动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要求,及时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我委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审查申请、实验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调整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为确保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效落实,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我委于2013年成立了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为指导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风险评估,提供全市动物病原实验室生物安全政策制定和管理咨询;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由于目前部分专家岗位出现变动,现重新调整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名单

  http://www.cqagri.gov.cn/zw/upload/2016/04/635951065154660739.doc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