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委政法委出台系列文件规范生态司法修复工作

17.10.2017  01:38
  近日,涪陵区委政法委出台《涪陵区生态司法修复实施办法》、《涪陵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管理办法》和《涪陵区生态司法修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系列文件,调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9个单位力量,进一步规范完善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推进全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明确生态修复方式。生态司法修复主要适用于滥伐林木、盗伐林木、失火(森林)、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生态司法修复主要采取补种苗木、放养鱼种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补种苗木原则上按照其损坏的林木数量10:1的比例进行,自愿放养鱼种原则上在3000尾以上。补种苗木应当集中在涪陵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涪陵区国有永胜林场内统一进行。放养鱼种应当在长江、乌江或指定地点统一进行。因季节、温度等因素不具备种植、放养条件时,可缴纳一定修复基金委托第三方实施种植或放养活动。补种树苗和放养鱼苗的种类、大小、密度等应当在林业局和渔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进行。

  二是规范生态修复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应当告知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自愿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犯罪嫌疑人修复生态的事实在起诉意见书中反映。犯罪嫌疑人自愿修复生态的,应当签订同意修复生态具结书。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后,对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修复生态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检察院对其生态修复情况收集取证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并在提起公诉时应当针对被告人的生态修复情况提出酌定从轻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时对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告知被告人自愿修复生态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生态修复事实予以评价,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三是完善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法、检、公、林业等部门协同配合、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基础建设由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现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用或占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林地。禁止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行为。区林业局应当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范围内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阻隔道,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区林业局应当加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是加强生态修复基金管理。生态司法修复基金主要来源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其中低保户、残疾人、重灾户、移民户、重病患者、建卡贫困户、65周岁以上等人群可以不予缴纳。生态司法修复基金标准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量、认罪悔罪态度、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相适应。对破坏水产品资源类刑事案件、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破坏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和破坏土地、水源、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相应的定罪标准对应的基金数量标准为3000元至20000元不等,并根据犯罪破坏程度对超过定罪标准数量的相应增加一定额度。明确规定生态司法修复基金的使用申请、审核方案、组织实施流程,并贵干收支管理。生态修复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以区委政法委名义设立专用存款账户集中管理生态司法修复基金。修复基金的所有项目资料,应由使用部门项目实施完成3个月内整理完毕,交由区委政法委集中统一保管。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