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03.01.2017  13:02

渝农发〔2016〕2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

2017年元旦、春节及“两会”将至,为切实做好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深入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59号)要求,现结合重庆实际,就做好畜禽屠宰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扫雷行动”为抓手  ,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

全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自今年4月启动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区县间交叉检查的情况看,仍存在农村小型过渡场点多、布局不合理、监管难度大、主体责任落实难等棘手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渝农发〔2016〕209号)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小型屠宰场点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重点风险区域和监管目标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围绕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扫雷行动”为抓手,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要继续加强牛羊等屠宰场所突击检查力度,加大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加强对农村小型过渡生猪屠宰场点的屠宰资格清理和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市商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12〕30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深入开展调研,在坚持减数控量、提质升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布局,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制出台当地农村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切实采取“严格执行肉品检验检疫规程、限定产品流通、签订过渡屠宰管理协议”等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二、加强监督  ,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技术规程

近期,我市一些区县,尤其是主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擅自新建、设立手工生产线(屠宰车间),严重违反了《条例》、《办法》中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不得擅自采取手工屠宰方式”(《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和要求。对此,各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要求,立即开展专项集中排查。对定点屠宰企业擅自设置手工屠宰线的,严格按《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严管重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拆除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不再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请各区县(自治县)将专项清查情况于2017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农委畜牧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加强屠宰检疫检验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生猪及牛羊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做好牲畜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工作,完善进厂(场)验收、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场)等记录记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必须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严格实施屠宰检疫,现场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对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检疫或品质检验、经检疫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场。

各地要按照“企业自检、监督抽检、线索移送、记录完整”的工作要求,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侧重对近期监测合格率低地区、生猪产品主销区和牛羊屠宰的抽样检测。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对监督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立即追踪溯源,查找问题生猪来源和“瘦肉精”线索,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加强督导  ,  确保屠宰企业安全生产

严格落实《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办发〔2016〕30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永川区金山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6〕238号)以及《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将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畴,建立健全屠宰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原则,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加强屠宰环节安全突发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畅通信息渠道,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要加强对屠宰行业有关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响应妥善处置,确保屠宰行业生产和品质两个安全落实到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