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2.06.2017  15:36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农机主管部门),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和部署,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农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着力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指标考核。要争取区县(自治县)政府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考核,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将任务分解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头。要落实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充实配强监理、检验、执法人员,落实保障经费投入,配齐检验设备及监理、执法装备,切实为农机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二、切实把好行政许可关口

(一)严格拖拉机牌证核发

按照《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机办〔2011〕47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1〕386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核发拖拉机牌证,严禁给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办证上牌,严禁给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办证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二)严格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要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要求,以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检验标准,严格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三)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许可与审验

要按照《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要求,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与定期审验。

(四)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要按照《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要求,以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技术标准,以NY/T 1830-200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为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五)严格驾驶培训许可

要按照《道交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

(六)严格其他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

要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要按照《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核发与备案。

三、切实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法定监管对象及范围

法定监管对象: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

法定监管范围:田间地头作业的农业机械、道路以外转运的农业机械。

(二)切实建立统计台帐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台帐,每半年更新一次。统计台帐包括:1.我市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台帐;2.我市核发牌证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拖拉机台帐;3.我市核发牌证的联合收割机台帐;4.未上牌的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拖拉机台账;5.未上牌的联合收割机台账;6.未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非法改装的台帐;7.未实行牌证管理的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的农业机械台账。

(三)切实开展隐患排查

在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四)切实建好安全隐患治理台账

1.安全隐患等级划分。未上牌、逾期未年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原则上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原则上确定为一般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当自下而上逐级建立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两级动态台帐,包括:(1)我市核发牌证逾期未年检、应当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2)我市核发牌证的逾期未年检、应当报废的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3)未上牌的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4)逾期未年检、应当报废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5)未上牌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6)未实行牌证管理非法改装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台账;(7)未实行牌证管理的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五)切实开展分类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建立“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的“三清三进”隐患治理机制,通过各级分口把关,台账清理销号,形成安全隐患整治的闭环管理。

1.达到报废条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2.对我市核发牌证逾期未年检的拖拉机,责令停止使用的同时,责令其整改或报废,及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部门,同时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取以属地监管为主,综合监管、行业监管配合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停止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3.对应当注册登记而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责令停止使用的同时,责令其整改,及时抄告公安、安监部门,同时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取以属地监管为主,综合监管、行业监管配合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对拒不停止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4.对未实行牌证管理上道路行驶的非法改装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5.对未实行牌证管理的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停止使用的同时,责令其整改,及时抄告安监部门,同时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取以属地监管为主,综合监管、行业监管配合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对拒不停止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六)切实开展安全技术检测

对逾期未年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及时年检。应当注册登记而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上牌上户前,应按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场站,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充实配齐检测人员,保障检测所需经费,从源头上遏制农机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发生。

(七)切实开展督促检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三清三进”机制,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四、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不仅是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职尽责,制定并落实年度农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做到“七有”:有下达任务的文件、有责任范围、有考核标准、有经费保障、有巡查台帐、有阶段性小结、有业务数据对接上报。

(一)执法重点对象

未上牌拖拉机和逾期未年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执法重点时间与节点

春耕春播、“三夏”、“三秋”等农忙时节以及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

(三)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超速超员、无证无牌、假牌假证、逾期未检、违法载人以及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督办。

(四)执法检查要求

1.规范执法行为。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行政处罚重大决定及时公开。2.加大执法力度。每年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执法巡查比例不低于40%,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不少于3件。执法巡查比例逐年有所提高。

(五)发挥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作用,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未上牌、未年检拖拉机上道路、拖拉机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五、切实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

变型拖拉机是指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的机动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以及市委市府领导有关批示和要求,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握以下四个重点,切实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一)主动请示汇报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变型拖拉机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向区县党委政府主动请示汇报,务必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落实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二)全面统计查验

依托本级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行拉网式清理,村居、乡镇(街道)、区县要开展自下而上的逐级清理,全面摸清变型拖拉机的底数,统计查验变型拖拉机和驾驶人员的基本信息,逐级建立村居、乡镇(街道)、区县三级动态统计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台账信息,甄别变型拖拉机牌证、驾驶证真伪并建档备查,统计核查结果要及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部门和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及时向区县党委政府报告。

(三)开展隐患排查

在动态统计管理台账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下而上逐级建立村居、乡镇(街道)、区县三级动态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四)依法分类处置

对变型拖拉机要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手段依法治理、闭环管理。

1.对外省市核发牌证逾期未年检的变型拖拉机,责令其停止使用、责令其整改,函告牌证核发机关督促及时进行安全检验或报废,同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部门,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2.甄别为假拖拉机牌证的机动车,不属于农机主管部门的法定监管对象,应及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时函告属地管辖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点对点、人盯人方式,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管控措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3.与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运用好各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对所有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见车必拦、见车必查、逢车必登(登记执法检查台账)、逢车必测(公路超限检测),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超速超载、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4.变型拖拉机符合机动车检测标准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到当地机动车检测机构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一)搞好安全宣传

1.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有牌证、限载人、莫超载、必保险、要年检”为主要内容的拖拉机安全宣传,努力做到 “报纸天天见字、广播天天发声、电视天天有影”,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农机典型违法案件;2.要在人口集中的场镇、村院、交通要道(节点)采取张贴公告、发明白纸、送宣传册(单)、悬挂标语、流动字幕、科技下乡等方式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3.务必要建立包含各级领导、农机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业主、机主、机手的短信、微信、QQ监管工作群,采用12316等新媒介,在重要季节、重要时段、关键节点发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常识、警示片、恶劣气候和危险路段等警示提醒,做到应知应会。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农机安全意识,营造出尊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教育培训

1.各区县每年要以办法制班、安全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开展3次以上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2.各区县要依托具备较大规模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建立1-2个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培训基地或田间学校,每年开展1-2次驾驶员、机手集中轮训;3.探索集中培训考试制度,对违法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拖拉机驾驶人,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落实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拖拉机驾驶证。

(三)强化属地教育

各地要将拖拉机产权所有者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纳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范围,组织他们定期参加属地安全教育学习。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有安排部署、有任务指标、有工作履职、有考核奖惩、有追责问责,要以“检查底数清不清、业务熟不熟、投入够不够、作风硬不硬、执行实不实”作为硬要求,要以“专人负责、专题研究、专项检查、专档记录、专案突破”作为铁纪律,细化明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履职清单,依职尽责免责,失职问责追责,提升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的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了解、掌握本地农机安全生产情况,要主动请示汇报,争取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积极争取财政、安监、公安等部门支持和相互协作,采取定期的推进会、联席会、协调会、现场会等方式形成密切的联动机制。

(三)制度探索创新

积极开展适宜我市特色的农机作业保险、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逐步推进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两证合一”和新机免检工作。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变型拖拉机报废补贴试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交安办、公巡队、劝导站、派出所、执法小分队“五支队伍”作用,共同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总体仗。各劝导站要重点加强拖拉机红白喜事等载人行为的劝导和制止,强化路面管控。

(四)提升监管能力

区县和乡镇街要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变型拖拉机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GPS在线监控。

(五)强化督查督办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要求,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及时约谈,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一案双查”和“三责同追”,凡因组织不力、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生农机事故的,市和区县农机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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