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都延长,男方可休护理假

22.05.2016  10:58
      5月21日,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6年4月1日起,婚假从以前的5天调整为15天,男方可休护理假。

      《通知》规定,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5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从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12个月内休完。

      除婚假外,产假也有所延长。按《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30日。

      根据4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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