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逼学生签“生死状”是典型的无知

15.09.2015  09:37

近日,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9月14日人民网)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该如何负责,这是有法规依据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按照这一规定,学生上下晚自习途中应该符合(一),所以,签不签所谓的“生死状”,都改变不了责任的划分,而学校要认真的,恰恰是尽量做到“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比如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技能的培训等等。

生死状,本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学校本该是现代文明的倡导者和践行者,签订冷冰冰的“概不负责”协议,既简单粗暴,刺激了家长的情感,有推卸责任之嫌,更是无知的表现,确实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

学校,应尽量在法律范围内设立规章制度,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也是现代管理的必备技能。李兵(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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