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案
近日,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通过缜密侦查,一举破获重庆籍旅法人员沈某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的案件。沈某于2014年12月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情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沈某,男,汉族,1978年3月生,重庆市永川区人,1999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我市某银行工作,因不安于现状而辞职,2004年3月赴法国留学,被捕前一直在法工作。
2011年底,沈某在一次巴黎华人聚会中与自称某企业驻法国市场调研员,实为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魏某某相识,沈的人生际遇也由此变得迷离和疯狂。
为使沈某一步步被控制使用,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魏某某频繁邀约沈某见面。从最初请教办理法国居留事宜、谋划商业合作,再到闲聊彼此的家庭朋友、共同爱好。两个素未谋面、萍水相逢的“异乡客”渐渐开始称兄道弟,甚至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魏某某见时机成熟,便开始让沈翻译重要法文网站上涉及国内相关方面资料,进而要求寻找国内指定单位、部门的情况、资料,沈虽有疑虑,但碍于“兄弟”情面仍是费尽周折全力而为。
看着魏某某回馈到手的美金、欧元,从最初的纠结到心安理得,沈某感觉找到了一条新的发财路。快速发财的梦想,让沈某从难以拒绝到心照不宣再到心甘情愿,按照魏的要求提交了个人资料,书写了“将国内资料只提供给魏某某”的保证书,领受了配赋的化名、活动经费、加密器材,接受了开展情报搜集的培训。前后仅4个月,沈某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多种渠道获得多方重要资料
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沈某受魏某某指派,先后数次回国从事情报搜集任务。每次临行前,魏某某均会详细布置具体任务:指导其以掩护身份,采取拜亲访友形式,广泛结交国内关系人,设法拿到内部资料,或是将已备好的情报搜集“清单”直接交沈某开展“工作”。
回国后,沈某四处出击,广泛动用网友、同学等人脉关系,并通过参加国内各类专业技术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人才交流会等渠道搜集资料。甚至还盯上了在某军工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的亲哥哥,多次偷拷其兄违规带回家中的工作电脑资料,前后数据总量达到3G之多。返回法国后,他将各类资料交由魏某某仔细审阅,按质论价,支付报酬。
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沈某窃取非法提供的资料涉及我军队、政法等部门专用通讯敏感信息等诸多国家秘密,已对我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天网恢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解读案件
为适应反间谍斗争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及时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主管机关职权、公民组织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在反间谍斗争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
该案沈某的行为符合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间谍行为特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了间谍行为之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活动。”
为严厉打击间谍行为,反间谍法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既包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也包含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追诉犯罪嫌疑人。
从刑法角度看,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性质特殊,是危害性质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世界各国《刑法》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专门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但为谋取经济利益,贪图物质享受,仍然想方设法搜集提供国家秘密,进而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
加之魏某某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员,作为接受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的对象,具有涉外性。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情报罪”,符合反间谍法和刑法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基于沈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尚未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考虑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司法机关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