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15.06.2015  12:31
      2014年7月,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重庆市潼南工商局对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7#储油罐(罐高15米,容积1500立方米)储存待售的0#普通柴油进行抽样,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普通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20万元。 (执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