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吓”翻摩托车 交巡警认定双方都要担责

16.05.2017  15:11

事故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物理碰撞,却造成人员受伤,这种情况责任应当怎样认定?近日,九龙坡交巡警二郎大队民警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事故。

5月11日中午12时许,怀孕3月的小王做完检查后驾驶自家宝马从医院返回美茵河谷家中,在石新路立交桥下调头时准备连续变道进入中间车道行驶,这时正好一辆直行摩托车从最左侧变道进入中间车道,看见宝马车车头也进入中间车道,吓得一个急刹摔倒在地。

由于刹车及时,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但摩托车驾驶员小张认为是小王的责任,他站起来扶好摩托车后,和小王在路中间争吵起来。二郎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完事故经过又比对了现场痕迹,认定双方有同等责任。

小张在一旁听了表示不服气,小王也觉得自己根本没碰到对方怎么还要承担责任。民警耐心向双方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依据这个条文,交通事故构成要素里并未强调“接触”才是交通事故。王女士在调头时,一未避让直行车辆,二是有连续变道行为存在,以致小张需要采取措施避让由此摔倒,因此王女士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而小张在骑行过程中有变道行为,而且避让措施不得当,导致自己摔倒,因而认定小王和小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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