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收效明显 多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惩戒

08.05.2017  11:31

  2016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和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办法》实施以来,有力地贯彻和落实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了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涵盖范围广

  据了解,《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将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双扩围

  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6版)》”),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版)》(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4版)》”)的基础上提档升级,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扩大到34个,惩戒范围由18项扩大到28项,扩大了税务机关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协作范围,失信纳税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实现了“双扩围”。

  据了解,与《合作备忘录(2014版)》相比,联合惩戒措施在保留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阻止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出境;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在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上,《合作备忘录(2016版)》明确指出,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反馈。

  统计显示,从2014年10月公布第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至2017年3月底,重庆市已公布税收“黑名单”16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