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官公告其实是避责公告

27.08.2015  16:35

湖南省郴州物价局找不到他们的副局长袁国富了,于是8月20日在《郴州日报》刊发“寻官公告”:袁国富“7月27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公告落款日期为今年8月8日。

(8月26日《新京报》)

官员之所以会失踪,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动的“被失踪”,有的则是主动的跑路。若是前一种情况,家属应该会第一时间报警;若是后一种情况,所在单位则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无论哪种情况,登报寻官都是非常怪异的,其主要意义显然不在寻找本身,而似乎是为了履行一个广而告之的程序,虽然并无任何法规有过这样的程序要求。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这位副局长7月27日起就没上过班,显然早就满足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条件,理当被依法辞退。相比之下,“寻官公告”中设定的最后期限为8月28日,倒让人搞不清楚具体依据何在。

郴州物价局没有及时依法辞退袁国富,已经是一种“特事特办”,若是普通公务员也许就没有这样的待遇。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何对失踪的副局长没有效力,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在法定期限外擅自延期的“寻官公告”,看似颇为严厉实则异常宽容。之所以要在报纸上刊登“寻官公告”,说白了就是要为自己开脱责任留下“证据”——没有及时处理是失职,有了“寻官公告”就不担心了;没有严肃处理是违法,有了“寻官公告”就不害怕了;直接依法辞退会被指“不讲义气”,有了“寻官公告”就好说话了;此外,副局长倘若回来上班自然皆大欢喜,“寻官公告”就是免于处罚的依据……

不难发现,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寻官公告”,其实就是一个“避责公告”。无论是应对上级部门可能的事后问责,还是应对失踪副局长可能的事后质问,都是最好的纸上凭据。明明是违法延期处理甚至是不得不处理,却搞得像是刚直不阿严格执法;明明是对副局长特事特办,却搞得像是副局长同样不能例外。

在依法治国的层面,面对官员无故不上班,无论当事人是谁,正确的做法都应该是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汇报,并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处理。惟其如此,那些目无法纪动不动就玩失踪的官员,才不会如此肆无忌惮。舒圣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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