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小孩超市推车伤人 致一女子十级伤残

22.01.2015  01:43
带小孩逛超市采购年货的家长千万要注意,别让小孩任性随意把手推车到处乱推,小心闯祸赔钱。

这不,万州区一家大型超市就发生了一起4岁小孩反推手推车伤人事件。昨日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终审判决小孩及其家长担责40%,赔2.3万余元。

小孩推车有人受伤

去年3月7日下午,家住万州区的谢女士带着4岁的儿子军军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军军反推一辆手推车,和妈妈先后进入超市。

刚进入口,谢女士就听到有人喊撞人了,回头一看,发现一名女顾客倒地,称是军军的手推车将她撞倒的。谢女士立即与超市工作人员一道,将这名龚姓女士送往医院。

医院诊断,龚女士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谢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2014年6月,龚女士委托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后期还需手术及康复费用万余元。

因何受伤说法不一

事后谢女士回忆,她进超市时地面刚被拖过,留有明显的水渍,不排除伤者因地滑而摔倒。她问了儿子,军军称他推的手推车没有撞到龚女士。据此,她认为是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龚女士说得更明白:进超市时自己脚下并没有打滑,是军军反推手推车将自己撞倒的。撞倒她之前,军军的推车还在超市入口处撞到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没有制止他。

超市则认为,龚女士是军军推车撞倒的,超市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超市担主责

由于各方说法不一,索赔无果,龚女士只好将军军及其监护人、超市告上法庭索赔。

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军军反推手推车将龚女士撞倒,应承担责任,但超市的不作为与军军推车伤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超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超市承担60%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军军担责40%,赔偿2.3万余元。

被告均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市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告诫超市,在为顾客提供手推车等服务时,千万别忽视了安全隐患。商场免费提供手推车,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在获得经营利益的同时,就应对顾客的生命安全承担更多的保障义务。受伤的龚女士是商场顾客之一,谢女士及其儿子同样也是商场顾客,超市对三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在发现小孩军军反推手推车的情况下,且在入口处已将工作人员撞到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制止行为,忽略了小孩反推手推车所存在的危险,最终导致顾客龚女士受伤。因此,超市的不作为与龚女士被军军推车撞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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