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09.12.2017  02:21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近日,南岸区结合实际情况,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

  南岸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将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等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233.265平方公里,占全区幅员面积的88.9%,其余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在划定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评估,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